丧偶儿媳与公婆争夺监护权:法律审判与权利保障

当两个法定监护人之间发生争议,特别是其中一个是亲缘关系之外的丧偶儿媳时,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。一宗审理的案件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振聋发聩的警示。

案件基本情况如下:2022年1月18日,廖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,两人共同生育一个女儿,女儿出生后大部分时间由公公婆婆抚养。李先生因病去世后,廖女士与公婆李某、何某就女儿的抚养权发生了争议。由于公婆不愿放弃对孙女的抚养,廖女士行使抚养权受阻,矛盾渐生,无法达成一致,故廖女士选择向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公婆停止侵害其对女儿履行抚养权。

对此,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廖女士单独抚养女儿,并命令廖女士补偿被告李某、何某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共计25000元。

民法典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七条,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由其父母担任。本案中,由于父亲因病去世,母亲成为女儿唯一的法定监护人,并享有监护权。原告未丧失监护能力,故祖父母不得不将其孙女交给原告抚养,否则便是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。

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: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”根据该规定,祖父母可以要求原告廖女士补偿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。

最后,尽管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合情合理,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“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”由此可知,祖父母并非享有探望孙女的法定权利。

总而言之,当一个丧偶儿媳和公婆之间出现争议时,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审理案件。在本案中,法院依据相关规定,判决原告廖女士单独抚养女儿,并要求其补偿被告李某、何某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