儿媳有义务照顾公婆,却没权力分公婆财产?

儿媳的尴尬处境

根据我国民法规定,女婿、媳妇有扶养岳父母、公婆的法律责任。即使另一半过世,扶养义务依然存在。矛盾的是,民法也规定媳妇、女婿,在法律上并非继承人,不能分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。

著名家事案件律师賴芳玉观察,当前台湾社会现状,照顾公婆的媳妇远多于照顾岳父母的女婿。现行法律,会让苦于婆媳问题的女性陷入两难。到底该怎么做才好?请看賴芳玉律师的分析。

姻亲关系的法律义务

结婚,就是和另一半的原生家庭成为家人。这句话说的不仅是人情义理,更隐含了法律所规范的责任义务。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,女婿、媳妇和亲生子女一样,有扶养岳父母、公婆的法律责任。即使另一半过世,扶养义务依然存在。

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:“另一半的父母,为什么是我的责任?”、“倘若我老公过世,媳妇为何还要继续伺候公婆?不公平!”但賴芳玉律师解释说:“民法最早的立法精神,其实是希望媳妇、女婿被当成家的一份子。不会因为一个人的死亡,就脱离家庭互相照顾的网络。”

賴芳玉指出,公婆和媳妇、岳父母和女婿,在法律上属于‘直系姻亲关系’。现行民法规定,姻亲关系不受夫妻其中一方过世影响,只有离婚或撤销才会解除。

民法第1114条规定,‘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,其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’。换言之,若公婆、岳父母和媳妇、女婿同住,彼此之间是有权利要求对方扶养自己的。

除了离婚以外,民法第1118条之1也规定:‘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……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。’

姻亲关系的尷尬处境

然而,賴芳玉也提醒,分居并不会解除姻亲关系。这份姻亲关系,仍可能牵涉到刑法第294条对于遗弃罪的定义:‘对于无自救力之人,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、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,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养育或保护者,处6月以上、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’她提到曾有第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同居,而只是单纯的姻亲关系,不会构成遗弃罪,但认为有必要再澄清实际状况。

例如,先生过世、公婆膝下无其他子女,身边也没有可以负扶养义务的亲属,自己又没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。此时,若媳妇突然离家,对公婆弃之不顾,任由他们自生自灭。或者,媳妇和公婆同住,上了年纪的老人家突然病危、发生意外,需要紧急就医时媳妇却没有打119或其他的协助,仍有可能构成遺弃罪。

賴芳玉指出,从实务上来看,公婆、岳父母,很少以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控告媳妇或女婿。然而,老人家对于媳妇或女婿的怨怼,却往往表现在其他诉讼上。常见的事由包括:控告对方遗弃、主张遗产分配不公等。“扶养费一个月可能只有2万多块。用其他司法案件告媳妇,她要付出的代价高多了。”賴芳玉说。

她认为,在现行法律规定下,为人女婿、媳妇,确实会面临尷尬的处境:“另一半走了留下负债,我还可以拋弃继承。但对方的父母,我要怎么拋弃?”

有责任照顾公婆,没权利分财产?

媳妇、女婿的尴尬还有一点:有责任照顾对方的父母,但没有权利分对方的遗产。

根据民法第1138条规定,遗产继承人除了配偶以外,其他继承人的顺序分别为:直系血亲卑亲属(通常是子女。若子女已过世,则由孙辈代位继承)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。一言以蔽之,媳妇、女婿,在法律上是没有权利分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。

賴芳玉指出,有些公婆在丧子后会希望能收养媳妇,让媳妇成为名正言顺的‘自家人’。遗产可以留给对方,互相照顾时也更心甘情愿。但很遗憾的是,只要直系姻亲关系还存在,依民法第1073-1条规定收养就不可能成立。媳妇在丧偶后,只有一种情况可能获得公婆的财产:由小孩代位继承,继承财产比例等同于其丈夫与公婆的其他子女的应继分。

“早期法律的立法逻辑,就是‘母以子贵’。”賴芳玉说,民法起草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将近90年前,且参与立法者多是男性。尽管多年来民法的条文有过修正、增补,这部法令对于家庭的想像,基本上仍是传统的长幼有序、一脉相承。

不过,她也指出,姻亲关系带来的并非只有困扰。因为有了姻亲关系,公婆、岳父母生病或过世时,媳妇和女婿才得以请家庭照顾假和丧假。和银行申请贷款时,姻亲可以担任证人等。换个角度想,姻亲也可以是我们的支援系统。

解决姻亲关系的困扰

其实想解除法律上的姻亲关系,离婚是最快的方法。但賴芳玉观察,50+世代的男女面对离婚,未必每个人都能干脆的结束婚姻。其中的挣扎与犹豫,不是法律问题,而是情感的矛盾。

许多人是害怕寂寞,不管目前的婚姻快乐与否,总希望人生的下半场还能有老伴作陪。也有人会有不甘心的情绪,不愿意把经营多年的成果拱手让给别人。“苦的时候是跟我在一起,好的时候你就去找别人。”賴芳玉如此形容他们的心情。

撇除情感上的因素,也有人是离婚的财产分配谈不拢。民法规定,夫妻离婚时有‘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’。简单来说,夫妻婚后累积的财产,扣掉婚后的债务,财产较少的一方,可以向财产较多的一方请求双方财产差额的一半。

尽管法律如此规定,但賴芳玉说,许多夫妻在有离婚打算时就会开始‘藏钱’或转移财产。实务上,她看到不少女性从准备到实际提出离婚通常会花3年以上。花这么长的时间,为的就是找出对方名下隐匿的资产,或者让对方多缴一些房贷等,确保自己离婚后能分得足够的财产。

既然离婚得如此大费周章,有些人宁愿留在婚姻里。賴芳玉曾询问一位朋友,既然老公如此恶劣,为何不离婚?对方告诉她,“我老公给我一块地相当于3-5个车位,让我养狗。我离婚了,就找不到一样大的地方养狗了。”

賴芳玉感叹的说,婚姻,其实就是情感的加加减减。很多事情都是一体两面,没有绝对的好,也没有绝对的坏。如何做选择只是个人的取舍,无关对错。“人生本来就没有简单的答案。”

自我照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

不管另一半在或不在,你都要照顾好自己。

在日本,近年来开始出现‘死后离婚’的现象。日本民法728条规定,配偶死亡后,另一方可以申请终止姻亲关系。提出申请的多是女性,希望能藉由解除和公婆的姻亲关系,卸下扶养公婆的责任。賴芳玉指出,目前台湾也有类似的讨论,但尚无具体的修法提案。

以当前台湾社会现冁而言,照顾公婆的媳妇,远多于照顾岳父母的女婿。既然生前离婚太麻烦,死后离婚也不可能。女人到底该怎么做才好?

執业27年来,賴芳玉看过不少女性在中年时面临另一半突逝,顿时失去生活的重心。她建议,配偶离世,若你和公婆的感情不差,则不妨将姻亲当成自己和孩子的支持系统。不管另一半在或不在,你们都是永远的家人。

若另一半生前,你和姻亲的关系就不太好,或者双方因另一半过世而交恶。她的建议则是:宽容一点,不要把人在受伤状态时所表现的言行,当成是日常的关系。

她看过不少这样的案例,太太丧偶、老人家失去了儿子。全家人都深陷在哀伤的情绪当中,还在办后事时就发生大小的争执。典型的争吵事由,包括:翻旧账“当时就跟你说要开刀,你就不要。”、争遗产“以前老公拿那么多钱奉养爸妈,现在他们还要分遗产?”、“我儿子的房子是祖厝,你不能继承。”等。

“所有的诉讼冲突,其实都是创伤的展现。”賴芳玉说,曾经的家人老死不相往来,何尝不是一种遗憾?很多时候,女人与姻亲之间的冲突,未必是真的要‘争’,而是在另一半过世后顿失依靠的恐惧使然。

因此,她想建议女性,不管现在的婚姻状态如何、另一半在或不在,都要好好照顾自己。依赖和习惯会让人不管身在何种关系中,都非常困难。一但依赖的对象走了,你的创伤也就更深,更无法理性的看待问题。

每个人活到最后,终究会变成一个人。能够独立,就不会畏惧生命中的任何变动。“照顾好自己,其实就是解冔所有的问题!”她说。

总结

在台湾的法律规定下,媳妇和女婿有法定的义务去扶养对方的父母,但却没有法定的权利去继承对方父母的遗产。这造成了媳妇和女婿面临的尴尬处境:有责任但没有权利。

婚姻和家庭关系是复杂的,涉及到法律、情感、财产等多方面的因素。在面对这些问题时,我们需要以宽容、理性和独立的态度去应对,才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解决办法。

照顾好自己,其实就是解决所有的问题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