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变更问题

随着“二胎”家庭增多,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也越来越常见。离婚协议中的抚养安排对于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若一方未能履行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,另一方有权申请变更抚养关系。

例如,曹某甲与方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,协议中约定儿子曹某乙由曹某甲抚养,女儿曹某丙由方某抚养。离婚初期,方某能够按约探望曹某乙,但随着矛盾加剧,曹某甲将儿子送回老家上学。方某认为这不符合抚养协议,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安排。

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发现曹某甲未履行探望权义务,且将曹某乙送回老家,导致孩子脱离了原有的生活环境。曹某乙也明确表示希望与母亲方某和姐姐曹某丙共同生活。最终,法院判定,考虑到曹某乙的身心健康和与母亲的亲密关系,判决将曹某乙交由方某抚养。

本案说明,父母一方在遇到实际困难时,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安排。法院将根据“最有利于子女”原则作出判断,考虑孩子的意愿和实际情况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父母一方可因疾病、伤残或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原因申请变更抚养关系。

此外,父母应尽量避免让子女成为离婚争执的中心。离婚时,父母应理性协商抚养和探望问题,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出发点。对子女有权参与抚养安排的决定,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。